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油物术语、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食品用起酥油。
2 引用标准
GB5528 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
GB5538 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酸败试验及过氧化值测定法
GB9849.1 花生色拉油
ZBX14010 人造奶油(人造黄油)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术语
起酥油是指动、植物油脂的食用氢化油、高级精制油或上述油脂的混合物,经过速冷捏和制造的固状油脂,或不经速冷捏和制造的固状、半固体状或流动状的具有良好起酥性能的油脂制品。
4 技术要求
原料要求
起酥油所用油脂原料必须是符合食用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的食用氢化油或高级精制油。
感官要求
外观呈白色或淡黄色,质地均匀;无杂质,滋味、气味良好。
5 质量指标
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目 指标
水分及挥发物,% ≤ 0.50
酸价,mgKOH/g ≤ 1.80
过氧化值,meq/kg ≤ 10.0
气体含量,mL/100g ≤ 20.0
熔点,度
根据用户要求
卫生指标符合表2规定。
表2
项目 指标
铜(以Cu计) mg/kg ≤ 1.0
镍(以Ni计) mg/kg ≤ 2.0
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按GB2760的规定执行。
6 检验方法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
按GB5528中电烘箱105度恒重法执行。
双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不超过0.04%,测定结果取至小数点后第一位。
酸价的测定
按GB9849.1中4.1条的方法检验。
双试验结果允许不超过0.04mgKOH/g,测定结果取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过氧化值的测定
按GB5538中过氧化值测定的方法检验。
双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不超过0.4meq/kg,测定结果取至小数点后第一位。
熔点的测定
仪器与用具
冰箱1台。
磁力恒温搅拌器1台。
温度计划内:刻度0~50℃,分度值0.1℃。
开口式玻璃毛细管,内径1mm,外径小于3mm,长50—80mm。
烧杯:25Ml,600mL。
操作方法
取固体试样约10g于25mL的小烧杯内,然后将烧杯置于60℃烘箱内加热样品,使样品熔化呈透明清亮。
用至少三根干净的玻璃毛细管插入上术已熔化的液态样品内,吸取高约10mm的试样,立即用冰块将毛细管冷至脂肪及固化为止。
将毛细管置于4~10℃的冰箱内,约16h。
从冰箱内取出毛细管样品,并用橡皮筋将毛细管系在温度计上,毛细管的末端要与温度计的水银球底部齐平。
在600mL烧杯中放入半杯蒸馏水,水温须低于样品熔点10℃以上。将温度计浸入烧杯内,温度计的水银球要置于液面下约30mm。
调节水浴温度,在低于试样熔点8~10℃时应用磁力搅拌器搅拌水浴,调节升温速度为每分钟升高1℃,至快到熔点时,调节升温速度为每分钟升高0.5℃。
继续加热,直到每根玻璃毛细管内的样品都全熔并液面浮升,观察记录每根毛细管内液面浮升时的温度。
测定结果
三根毛细管内液面浮升的温度的平均值,即为该样品的熔点。
允许误差
双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不超过0.5度,取其平均值为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取至小数点后第一位。
气体含量的测定
仪器与用具
恒温水浴锅 1只
温度计 0—100℃ 1支
定时钟 1只
天平感量0.05g 1台
气体定量器 1套
取样器 1套
操作方法
将气体定量器的下半部C放到天平上称重并记录C的重量。
将固体起酥油割成长、宽、高均不小于10cm见方的试样。
把取样器外套筒A置于试样上面的对角中心位置,垂直压入试样内,取得边续、光滑的柱状试样。
用取样器的滑塞B将5—6cm长的连续、光滑的柱状试样加到已知重量的气体定量器C内,称出样品重量。
套上气体定量器上半部D,并用橡皮筋扣紧气体定量器上下两部分的玻璃弯角。
从D的顶部加入常温精制食用油。为防止油的体积受温度变化影响测定,油的液面宜加到刻度0~1.0之间。
将定量器放到30±1℃的恒温水浴锅内,静置30min的后,读取标线a。
将定量器放到60℃烘箱内,使其中起酥油试样完全融化,除尽所泡,至溶液呈清彻透明。
将已除尽气体的定量器重新放入30±1℃的恒温水浴中,静置30min后,再读取标线b,然后用下列公式求出试样所含的气体量。
结果计算
允许误差
双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不超过1.5mL/100g,取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取至小数点后第一位。
铜、镍的测定
按ZBX14010检验方法中3.7条铜、镍的测定方法进行测定。
检验规则
产品出厂(交货)必须进行出厂交收检验,检验样品应妥善保存一个月,以备复检。
质量指标项目实行全检,有一项不合格即为等外品。
生产车间采取随机取样,应按同一配方、同一品种、同一批次,作为一个检验单位。
随机取样地点应在产品出料口,每次取样数量不得少于500g。
库房取样,必须根据库房堆放的型式分层、分区或设点、按产品的不同类型分批次检取样品。
每批取样应如实填写取样单,写明采样日期、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存期、取样点、代表批量、包装形式以及取样员。
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时,样品送上一级食品质量检验中心(站)或双方同意的单位复检仲裁。
7 包装、贮存和运输
包装容器应牢固、干燥、清洁、,并符合食品卫生包装要求。外包装必须有明显的标记。
销售包装标签按GB7718规定执行。
成品存入必须有专用仓库,分批次、分品种贮存。库内必须有须风设备,贮存条件在20℃以下为宜,贮存不幸要干燥和避免阳光直射。保质期6个月。
运输起酥油应符合食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粮食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循理、黎燕斌、宋载儿、谢阶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92—08—14批准 1992—1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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